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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土允许自己开发的石边地吗

刘** 山东-东营 补偿标准咨询 2021.01.10 20:02:18 364人阅读

我国国土允许自己开发的石边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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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21-01-10 20:03:18 回复

《土地管理法》限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量,赔偿倍数最高不得超出30倍。赔偿具体准则,通常各省都有执行细则的文件。至于公路谁来修,政府修还是开发商修,与征地赔偿无关。

私自进行土地买卖是违法的,法律规定土地可以买卖交易的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个人所有权,因此,私自出卖土地违法。

关于租用土地的相关流程和法律上的问题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55号令)  第二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十六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
2)第1号)[]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做好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 [1995]国土[籍]字第8号)  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租,包括出租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办理,并在土地登记时注明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后发给承租人土地使用权承租证明书。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1992)第19号令)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租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三、公司能否将闲置土地出租给其他人  土地租赁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现阶段,土地使用权出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另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区分不同类型出租条件不尽相同。  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条件:  (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  (
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  (
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
5)共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保证不影响土地的交付使用。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条件:  必须按规定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这时才能进行出租,直接将划拨土地出租的行为无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其他条件为:
(1)土地使用者为组织或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房屋的产权证明。
(4)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5)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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