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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贷未还清怎么办
1.如果还完所有贷款,夫妻俩名下的南京的房产全部出售后,可以申请首付2.5成,但是最终申请结果银行根据客户的资质来判断。如果不卖,首付至少3成;2.根据南京房产政策,名下房产数量不同,税率也不同;3.如果夫妻名下没有房产,没有缴存公积金,则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但可以去找外面的代缴的公司代缴,交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如果夫妻名下有房产,根据南京的政策,二套房禁止公积金贷款;4.一个人最高可以贷款30万(必须在南京缴纳公积金),夫妻两个人最高申请60万(两个人必须在南京缴纳公积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首先,未还清贷款的房子在实际操作中是可以买卖的,但要在前期做好相应的工作。而具体的操作方向和步骤则应根据该房产的具体情况和房主的具体要求而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一)房地产权属未进行登记的(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三)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四)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五)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六)已作他项权登记的房地产,未经他项权人书面同意的(七)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专业解答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当婚姻关系缔结之后,只要夫妇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共识,便可在该房产证书之上添加其配偶的姓名。然而,倘若没有进行添加姓名的操作,并且该房地产是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得,那么这部分资产仍然属于夫妻的共有财产,这一点同样属于相关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范畴之内。
专业解答确实如此。只要夫妻双方能够共同努力偿还房屋所欠的全部银行贷款,那么在法律层面上,该房屋便属于他们二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均享有将此房产再次向银行申办贷款之权。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确保相关法律规定得以严格遵守,建议寻找具有丰富经验的金融顾问或律师咨询,以制定最佳实施方案。若您计划利用现有房产作为典当并寻求额外资金支持,则须满足一系列特定要求。
专业解答由于法律规定,房贷尚未清偿完毕的房屋无法进行更名手续的办理。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额外添加姓名的法学概念被称之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然而,变更登记的先决条件必须是相关房屋并不处在任何形式的产权限制环境之中,例如,当一处不动产正处于抵押、查封、冻结等状况之时,则此类房屋均无法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专业解答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尚未偿清的房贷该如何处理1.倘若一方在此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即已独立承担了房款首付以及在银行的贷款责任,而其婚姻持续期间,房屋的价值亦随着夫妇二人共同的经济付出而增加,此时若不幸离婚,双方需要对此事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便可诉诸法律裁决,法院会因该房产只登记于首付款支付者一方名下这个事实,将该不动产判给房产持有人,而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则被判定为该房产持有人的个人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夫妇二人在婚姻持续期间所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关资产增值部分,当他们离婚时,房产持有人应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赔偿或损失补偿。2.若双方建立家庭之后共同完成了房屋的贷款事务,那么这栋房子便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离婚双方需达成一致决议来处置此物业;如未能达成共识,法院将会采取谨慎措施,不轻易作出关于房子所有权分配的决定。而是根据实际情形择优选择评估方案,判决房屋由谁人继续占有和使用。一旦双方对前述条款中涉及的房子获得充分的所有权产生争议,法律赋予他们权利,允许他们可以再次对该问题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专业解答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偿还完毕的房屋按揭贷款问题,法庭会按照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法官在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意愿、家庭财务、房产价值和剩余贷款等重要因素。常见的解决方案包括:一种是把房子判给一方,由这一方继续还贷款,同时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是卖掉房子,用卖房子的钱还贷款,剩下的钱再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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