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前提条件必须是AA制,就是说双方在结婚以前,或者结婚以后有书面的约定,这是法定条件如果只有口头的说法,实际上也这么执行了,但开庭时一但对方不承认那也不行,第二是补偿的依据是付出了较多义务,所谓付出较多义务呢是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比如在抚养教育子女方面照料老人方面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方面付出了很多,因为占用了大量的个人时间影响了自己的劳动时间,收入很少这不公平,所以要对方也就是实际获利一方给经济上的补偿,这里提醒下大家经济补偿和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在《婚姻法》里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不能搞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
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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