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居住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如下:
1、《引进人才登记表》(2份)内容:由申报单位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笔迹统不得涂改。首页的单位代码为组织机构代码,次页的工作单位应填调动前的工作单位,档案和人事关系已经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机构代理的应填当地人才交流机构代理,应完整填写迁出迁入的详细地址及派出所确切名称,第三页的配偶情况未婚者填无,爱人已在沪者应详细填写爱人情况,第四页的应填写意见加盖公或出具同意调出函。空白表格复印有效。
2、引进人才条件认定证明(1份)内容:由本人及我司配合认定;
3、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1份)内容:需申报单位盖章;
4、随迁人员的资料相同。档案所在地同意调出函(1份)内容:原籍档案保管单位出具并盖章;
5、结婚证书复印件或未婚未育证明或已婚未育证明(1份)内容:未婚证明须盖章,原籍档案所在地出具;
6、身份证复印件(3份);
7、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政治考核(1份)内容:须盖章;
8、被引进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业务考核(1份)内容:须盖章;
9、被引进人员体检报告(1份)内容:上海区级以上医院;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内容:学历证书原件需鉴定,高级职称需要证原件及批复复印件;
10、被引进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1份)内容:原户籍所在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出具;
11、被引进人员在上海落户地的证明(1份)内容:自己买房则需房产证;如落户直系亲属家,则需户主同意书及户口本复印件;如落户非直系亲属家,则需该户主当地派出所同意证明、户主同意书及户口本复印件。
二、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集体户口要有的户口(分户)的:可以通过购房入户,或者夫妻投靠(本地有单独住房的配偶)等方式来实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五)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十二)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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