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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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照相关政策规定,那么因为上述老干部及其遗孀都在此之前去世,其子女就不能购买所居住的房屋了。r但如果老干部子女确实住房困难的,到了2004年时部队下发文件决定住房允许出售,出售的计算日期为2000年底;r。如果上述老干部子女一直住在其父母的房子内,那么他们就有权利买下现居住的房屋。,离休老干部所住的房屋,在允许出售后可以买下来,前提是老干部或其遗孀在世时已开始出售;比如某老干部1995年去世,其遗孀也于2002年去世。如果文件规定出售住房的计算日期是2003年底;r,部队会在允许的范围内提供一套适用的住房(租用而非出售)
2020-12-09 16:3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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