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咨询的应该属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法律对这块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涉及,请咨询对应的政府职能部门!
涉嫌食品安全类犯罪,最好请个律师为您辩护、争取减免刑罚,具体您来电详询,我了解情况后进一步帮您分析,希望可以帮到您
《产品质量法》第15条第3款规定:“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规定列支。”监督抽查作为政府行为,在初检中不管结果如何,均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查费用,所需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由政府财政解决。对于申请复检的,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由被检查人缴纳复检的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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