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恋爱期间馈赠财物的法律性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恋爱期间馈赠财物分为三种:
1、彩礼;
2、婚前赠与财产:如赠与房、车、首饰、衣服等财物;
3、互赠小礼物,礼尚往来。
1、彩礼: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
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婚前赠与财产、婚前互赠小礼物:从法律上应当定性为赠与,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您好,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未结婚的可要求返还。除有特殊含义的,明确属于维系感情赠予的礼物外,一般可要求返还。
解答如下, 恋爱赠送的财物是否需要返还根据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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