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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一)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三)供应商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部门进行采购的时候一般都会签订一个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生效以后是不可以随便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的最长时间限制为三年。然而,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事宜,须签署书面协议且协议的预定执行期限通常不会超出一年。然而,若在确保预算充足的基础上,购买的服务事项相对固定并且具有较强的连续性,同时其经费来源也较为稳定,以及价格波动幅度不大时,这种情况下才可签订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专业解答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合同,应从订立合同时起算,尽速在两个工作日内在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涉及到批量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将基础协议详细内容同样予以公开发布。然而,如果政府采购合同中包含了可能涉及国家机密或者商业机密的部分,那么这些信息就会被排除在公告范围之外。但是,与此同时,其他部分则必须进行公开公告。
专业解答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应重新进行招投标。不得通过合同补充或续签维持合作关系。采购计划基于严谨的预算制定,是部门预算的关键部分,遵循财政预算年度制度执行。
专业解答政府采购合同一般签约期为三年。政府购买服务需签书面合同,期限通常不超过一年。但如预算充足,且采购内容稳定、连续,资金来源稳固,价格波动小,可约定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专业解答政府部门采购服务期限可协商,无强制规定。民事行为的期限在到期时生效,结束期限则导致失效。但民事行为附期限需遵循法定例外。合同中应设定有效期限以保护双方权益。对于未约定的内容,可尝试协议补充,否则按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律师解析 1、《民法典》中政府采购合同不是强制性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时间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2、合同里面一般是要约定有效期限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律师解析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律师解析 1、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那么其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 2、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 3、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那么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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