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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仲裁协议有没有效?

许** 四川-甘孜 个人债务咨询 2020.12.06 15:27:35 485人阅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仲裁协议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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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申请人确实怠于行使其债权,同样的,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也就是第三人并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这并非表明债权人也就是申请人不能向该第三人索债,因为代位权的产生是基于主债权的,因为所谓的代位将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申请人,且两笔债务即主债务与此债务都已届清偿期就可以基于债权的代位权直接向债权人的债务人。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基于仲裁与诉讼并非对立的,他们只是选择了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而非对法律关系本身作出约定。例如,如果本案的情况变成被申请人与他的债务人约定有仲裁协议,则此时申请人要行使代位请求权就应该以仲裁的方式来进行仲裁协议类似于合同,只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在你所说的情况下

2020-12-06 15:28:35 回复

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能够排除代位权纠纷司法管辖在代位权纠纷中,涉及仲裁协议的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订有仲裁协议。对于后一种情况,应当认定仲裁协议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代位权诉讼的进行。但是,该仲裁协议对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此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对于前一种情况,理论界、实务界分歧颇大。第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的,由于该仲裁协议仅对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产生约束力,次债务人不得以仲裁协议为由,对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的,原则上应当认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诉讼没有约束力。但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次债务人又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或者债务人依照仲裁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而次债务人不提出既存诉讼抗辩的,应当认为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在此情况下,应裁定终结代位权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订有仲裁协议的,由于该仲裁协议实际上排除了的管辖,债权人不能向提起代位权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基本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其第3条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条款,应裁定不予受理。但该仲裁条款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订立的或者次债务人放弃仲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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