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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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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用房产证质押给债权人有什么风险

甘*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2.04 02:46:27 424人阅读

借款人房产证质押债权人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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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
6)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3、电、契税票据。(
7)通过银行审批后,本公司会通知借款人到房管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8)完成抵押登记后借款人拿第三人房产证抵押民间借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4)已购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6)银行进行审批,抵押无效。所谓抵押贷款,房龄在30年以内。(
5)有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气及物管票据。
(3)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与户口本。
(4)借款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含公章)。(
2)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并结合银行政策,为您量身订做贷款品种、办理抵押贷款流程(
1)借款人向客服进行咨询。2.借款人应提供资料
(1)房地证(房权证和国土证)。
(2)房屋的水,将房地证及相关资料交给银行,是指借款人以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房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本公司办理大约7个工作日放款。1.贷款条件
(1)房屋可以上市买卖交易。
(2)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双方(本公司与借款人)意见达成一致后、购房合同、购房票据,签订贷款服务合同。
(4)本公司联系评估公司对房屋现场进行评估。
(5)完成评估之后,本公司做好贷款资料,便通知借款人带上相关资料到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确认贷款金额

2020-12-04 02:47:2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其受制于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不得拆细、不得连续、不得标准化”的相关规定,一直无法形成统一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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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在进行存单质押的时候,存单质押共有人是需要签字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新增家庭负债,配偶有权同意或拒绝,房产抵押也是这样,哪怕存单和房产都是个人名下的也是这样。而且,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

    2024.06.07 93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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