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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司未与中标单位通知前提下公然废标,请问中标单位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ask****388 江西-南昌 社保纠纷咨询 2016.12.27 01:08:25 122人阅读

关于招标公司在开标截止前,未对投标者的质疑标书内容进行回复,继续公开投标。质疑者参加了投标未中标之后,再来继续质疑标书有问题,招标公司未与中标单位通知前提下公然废标!请问中标单位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注.招标文件中已经说明,参与投标人及默认和同意招标文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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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中标人不仅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而且还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的最迟期限是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合同的签订,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如果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就不再具有约束力。《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3条:(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07-06 19:27:48 回复

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法律意义上,没有临时工这个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是劳动工,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没有“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区别。
临时工的本质是源于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发文推行公务员制度改革。各省市各部门开始制定“三定方案”(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相对于有编制的“编内人员”,临时工被统称为“编外人员”。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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