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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何** 吉林-长春 抵押担保咨询 2020.12.03 09:16:42 464人阅读

成都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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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2020-12-03 09:17:42 回复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大修自住住房的;9:该条例第25条规定、退休的、出境定居的。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2;3、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准予提取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并出具提取证明,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建造、翻建;6、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总结;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公积金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是可以将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的。一般情况下,住房公积金是不允许全部提出来的,只有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殊情况才可以全额提取出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第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第三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第四离休、退休的
第五出境定居的
第六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八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后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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