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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与刑事责任之间有没有关系

任** 湖北-十堰 其他咨询 2020.11.30 20:01:45 396人阅读

年龄与刑事责任之间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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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t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体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内容,如果缺乏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于:年龄的大小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成正比,达到一定的年龄,是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外部标志。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是具备故意、过失的前提。t  可是人并非天生就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是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的接受知识教育诸方面的逐渐累积而增长的,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心智日趋成熟,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此基础之上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才能要求其负刑事责任。而作为以年龄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一个例外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类人,虽然达到了刑法规定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可是因其智力发育有缺陷和精神存在障碍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具有一个正常人的心智和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所以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治疗。我国刑法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的时候,如果其精神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在其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病发作的,无论造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因负刑事责任,而且,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标准,而不以事后在立案、侦查、审判乃至执行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t  总之,达到一定的年龄,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而已达到了法定年龄,却因为精神状况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只是达到法定年龄却又没有刑事责任的一个例外。他们可以通过治疗而恢复健康,重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只有随着年龄的增长、智力的发育和知识的积累,在达到刑法规定的年龄后,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020-11-30 20:02:45 回复

您好,关于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按照刑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犯罪行为有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就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确定跨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应区别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对于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t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并能控制自己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体包括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两方面内容,如果缺乏其中一种能力,则属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于:年龄的大小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成正比,达到一定的年龄,是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和外部标志。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是具备故意、过失的前提。t  可是人并非天生就具有认识和控制能力,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是随着生理、心理的发育的接受知识教育诸方面的逐渐累积而增长的,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后,心智日趋成熟,具备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此基础之上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才能要求其负刑事责任。而作为以年龄为标准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一个例外是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一类人,虽然达到了刑法规定应该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可是因其智力发育有缺陷和精神存在障碍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具有一个正常人的心智和对事物的理解能力,所以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治疗。我国刑法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触犯刑律的行为的时候,如果其精神正常,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那么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在其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病发作的,无论造多么严重的后果,都不因负刑事责任,而且,判断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应以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为标准,而不以事后在立案、侦查、审判乃至执行时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为标准。t  总之,达到一定的年龄,是判断自然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而已达到了法定年龄,却因为精神状况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因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只是达到法定年龄却又没有刑事责任的一个例外。他们可以通过治疗而恢复健康,重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未成年,只有随着年龄的增长、智力的发育和知识的积累,在达到刑法规定的年龄后,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误工费是指因事故损伤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从《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
再结合中国国情,在广大农村地区,六七十岁时仍然承包耕种责任田,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的农民比比皆是,他们仍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以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情况不相符。
因此,结合《民法通则》和《解释》对误工费的相应规定来看,并未对受伤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客观上并因误工而导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应受年龄、性别等因素的限制,都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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