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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没有行医资格证,但是在诊所里面冒充医生给别人看病,非法行医的民事责任都有哪些?
我国民法理论上,人身损害赔偿原则历来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即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财产损失为标准,实际损失多少财产就赔偿多少。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主要项目有:医疗费、交通和住宿费、死者的丧葬费、残疾者的生活补助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死者生前或残疾者致残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支出。
由于非法行医的主体一方,不附合医疗纠纷的特征要求,由此造成的病人人身损害事件,不属于医疗纠纷,更不构成医疗事故。就民事责任而言,不能依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担补偿责任,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对于行医人员超出其注册执业地点行医的,要结合行医人主观上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无牟利目的,如前所述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也要区分不同情况。对于实践当中出现的名医、专家被邀请到异地进行坐诊等,一般情况下,邀请单位是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医疗资格的单位,所以被邀请人应当视同为该医疗单位的医疗人员。然而,如果被邀请的人到没有医疗资格的机构坐诊,等同于该机构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必然是由于医疗设备简陋、短缺,卫生条件差等造成的,行医人主观上如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在此种情况下造成就医人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的,自然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只有未取得或者已吊销行医资格证的人行医才属于非法行医,已取得只是未年检的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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