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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人员死亡后房子归谁材产由谁来纪成?

ask****474 安徽-淮北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13 21:06:49 412人阅读

三无人员死亡后房子归谁材产由谁来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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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要求:1.无劳动本领;2.无生活来源;3.不能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本领四、申请手续:
1.书面申请;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无劳动本领相关证明手续(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本领程度判定准则(试行)》执行);
4.无生活来源相关证明手续;
5.不能评赡养、抚养、扶养人证明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赡养、抚养、扶养本领的证明手续;
6.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证明手续。
五、解决流程:
1、申请人向事务中心窗口提议申请;
2、社区工作人员和业务科室人员协助民政局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3、街道审核;
4、资料收齐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020-11-13 21:10:49 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如果双方感情已破裂,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若双方协议离婚不成,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提讼,就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作出判决,在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会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会考虑双方的经济,家庭环境等因素,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通常由女方进行抚养,但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因素的除外,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会先听取子女的意见,而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付子女抚养费,关于诉讼相关事宜你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处理,对于律师收费问题要结合具体案情等相关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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