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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主要权利有哪些

方* 内蒙古-呼和浩特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1.13 18:30:24 320人阅读

刑事诉讼人民法院主要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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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2020-11-13 18:32:24 回复

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利息,则可以在诉讼的时候主张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关键是对方是否会同意本方的要求,事实上,双方正是因为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本方才到的,因此,答应的可能性不大。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原告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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