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仲裁协议时,要先确认其合法有效,并且争议在约定范围内,有效仲裁协议要包含请求仲裁的意愿、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争议产生后,一方当事人向约定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原件和证据材料等。
(三)仲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就会通知对方参与仲裁程序。
(四)若一方违反协议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提管辖异议,主张用仲裁协议。
(五)法院审查协议有效会裁定驳回起诉。
(六)对仲裁协议效力有争议,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或协议约定的法院申请确认。
(七)仲裁程序结束后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