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生父母双方同意变更才能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予变更现用姓名。公民变更姓氏的需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准予变更、更正姓名: (一)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二)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三)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且其生(养)父母双方协商同意更改的; (四)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或有辱人格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 (七)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与他人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九)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的除外); (二)学校或单位(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父母亲单位或社区(村委)出具的证明(18周岁以上除外); (四)社区民警调查报告。第九十四条除变更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改为姓名外,其余的人在更名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在户口登记簿上保留。第九十五条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变更姓名的,必须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法律规定小孩可以跟父亲或母亲姓
中国目前没有出台《姓名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民姓名(包括姓氏和名字)没有禁止性规定,律诗请求更改姓名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任何人的姓名权和任何人的利益,所要更改的姓名亦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公安机关不予更改是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公民的姓名权。公安机关和同样是犯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一随意性法律规范理解为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错误。“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就是法律所允许的,就是合法的。二审认为“上诉人申请改姓的请求,虽不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但亦不为法律所允许”本身就是矛盾的,是可笑的。公民的姓名权属于人权的一种,完全是一项私权利,公安机关和不支持律诗更改姓名的请求,完全是公权利对私权利的无端侵犯,也是对公民姓名权和人权的极端不尊重。
综上所述,子女应该姓什么?答案应该是: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姓氏没有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那么,父母可以为子女随意选择任意一个姓氏。无论姓什么,父母子女关系永远不会改变。只要是你的子女,就永远是你的子女,姓什么又有什么关系哪?并且,子女姓什么,只能由父母做主,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干涉。
但是在现实中,不随父母姓不但很容易被医院拒绝开具出生证明,在派出所出生立户或入户时也容易被拒绝办理,尽量不要给孩子起父母姓之外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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