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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首先报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为此《决定》做了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考虑到研究开发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正确界定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将专利法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界定为“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二是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既确保保密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确保申请人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得知保密审查的结论,从而能够及时向外申请专利。
2020-11-10 11:14: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