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昨天早高峰上班的时候,与别的车发生了擦挂,但是对方不肯承担赔偿,所以我想咨询下厦门律师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怎么解决,有哪些方式我们该找谁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1、和解的适用范围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之规定,不适用调解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二)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2、调解的程序
(一)调解开始。损害赔偿调解开始时间规定为,事故情节清楚,责任明确,材料齐全,如有交通事故致伤残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开始;如有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如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然,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调解。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之规定调解程序为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于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 6)确定赔偿方式。事故调解人员可根据有关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等,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条件提出损害赔偿方案,供事故当事人自愿协商。
(三)调解结束。
三、诉讼。 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至第96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 (1)解决争议有两种途径。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申请调解的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立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3)稠解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进交各方当事人。(4)调解的不再受理与终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民法院提起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5)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查、鉴定或者变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此外,在变通事故发生现场,当事人共同请求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①当事人提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③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④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6)调解的终结。当事人无不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7)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2016-11-16 13:36:5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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