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A已经11岁了,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可以从事与其智力水平和判断力相对应的民事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该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伤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有没有尽到职责,而证明学校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将由受到伤害的孩子一方承担。A在踩着椅子擦玻璃时,对可能会摔伤的危险应当有预见性,因为在这件事上,A肯定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您要学校要求其承担责任,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A摔伤一事中确实存在过错,否则学校就不应赔偿A的经济损失。
2020-11-06 20:41:52 回复专业解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受伤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伤害时,应由学校或导致损害发生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学校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且未能尽职履行教育和监管之责,则学校及其施害者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然而,若学校已充分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而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学生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专业解答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学生放学路上遭受损害学校是不是担责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专业解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由由谁承担就要看实际的情况,一般由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就会由第三方来进行承担,学校按规定承担补充的责任,如果是属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就会由学校承担。
律师解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律师解析 1、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是由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本身的人员的行为造成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就要承担责任。 2、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该人员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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