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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工资的50%,三个月后试用期满,公司认为小明表现一般,要求将试用期再延长3个月。之后在小明工作的第5个月,公司老板不喜欢小明的风格,解雇了他。 请问公司处理有哪些不妥之处?
你好!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要看你在公司做了有多长的时间,购买五险一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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