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七)拘留是要通知家人的,不拘留不需要。
您好,针对您的派出所拘留人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具体程度而定。按照法律规定,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无权拘留违法者。拘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在拘留所执行。
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2、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一)拘留的适用机关、适用情形
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刑诉法80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检察机关对于上述第
4、5种情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因为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都是自诉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况;
2、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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