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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环保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职责规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针对噪音能够根据分别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背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限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金。
2020-11-03 17:39: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