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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ask****548 四川-巴中 其他咨询 2020.11.01 21:10:33 2446人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 扣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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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限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限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途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路人通行。罚金200,不减分。

2020-11-01 21:36:33 回复

【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无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行车道的道路途,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要求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越过,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行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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