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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从村委会租来是堆放渣土石

ask****346 贵州-贵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20.11.01 11:15:04 400人阅读

开发商从村委会租来是堆放渣土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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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不经法定程序,擅自与开发商签订用地征地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面对这一违法征地行为,大家完全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开发商需要用地应当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和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具体的审查报批程序由《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使用的国有土地也分为两类:
其一是现有的国有土地。
其二则是由政府出面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行出让或划拨给建设单位的土地,必须进行征地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进行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委会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过征收程序后,集体土地收为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的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

2020-11-01 11:30:04 回复

政府修路如果牵扯到征用土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未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产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修建乡道、村道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事宜,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改变土地的用途性质合同是无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向主张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如果改变土地的用途性质合同是无效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向主张无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和第43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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