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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违法分包工人受伤属于工伤吗

任** 湖北-十堰 工伤纠纷咨询 2020.10.28 22:16:36 403人阅读

分包工程违法分包工人受伤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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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如下, 将承接的模板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包工头雇请工人在安装底板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发包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发包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审理查明,广东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钟某,但是钟某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钟某又雇请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上午7点许,葛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头部和左手,于当日住院治疗。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中山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7月27日,中山市人社局认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30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中山第一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建筑公司称,其与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葛某在做工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戴安全防护装置,拒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对发生的事故有重大责任。人社局将葛某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终审认定工伤决定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单位,涉案工程由建设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给钟某,钟某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的规定,应该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设公司承担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伤者葛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此外,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其行政程序合法。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遂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20-10-28 22:18:36 回复

解答如下,将承接的模板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包工头雇请工人在安装底板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发包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发包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审理查明,广东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钟某,但是钟某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钟某又雇请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上午7点许,葛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头部和左手,于当日住院治疗。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中山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7月27日,中山市人社局认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30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中山第一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建筑公司称,其与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葛某在做工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戴安全防护装置,拒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对发生的事故有重大责任。人社局将葛某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终审认定工伤决定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单位,涉案工程由建设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给钟某,钟某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的规定,应该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设公司承担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伤者葛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此外,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其行政程序合法。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遂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解答如下,将承接的模板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包工头,包工头雇请工人在安装底板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发包的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中山市中级人民近日对该起行政确认案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行政认定工伤合法,发包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公司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属工伤审理查明,广东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钟某,但是钟某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钟某又雇请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上午7点许,葛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头部和左手,于当日住院治疗。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中山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15年7月27日,中山市人社局认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30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中山第一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建筑公司称,其与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葛某在做工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戴安全防护装置,拒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对发生的事故有重大责任。人社局将葛某认定为工伤是错误的。终审认定工伤决定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单位,涉案工程由建设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给钟某,钟某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的规定,应该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设公司承担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伤者葛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此外,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其行政程序合法。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遂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中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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