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夺抚养权辩词
答辩人:宋**,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址*****************,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特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系大学同班同学,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和信任基础。近两年随着双方地位的提升和收入的增加,原告对生活和被告的要求随之提高,双方没有很好地调整心态并缺少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于2006年7月开始与答辩人分房居住,2007年1月从家里搬走以后,从不与答辩人主动联系,对答辩人的和好请求和行动爱理不理,执意坚持离婚,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鉴于此,答辩人同意离婚。
为了婚生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小孩,理由如下:
1、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2、原告目前工作和生活都在东莞,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2007年2月以后,原告就没有看望问候过小孩,给小孩带来了较大的伤害;
3、从照顾孩子的角度出发,答辩人更为有利。原告工作时间长、压力大,被告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有更多的时间可以照顾孩子;
4、从个人情感上,被告不能放弃这个孩子,被告自幼丧父,切身体会到一个男孩缺失父爱的滋味,被告愿意用自己的爱最大限度地去弥补由于离婚给孩子心灵上造成的伤害;
5、答辩人的母亲与孩子有着深厚感情且愿意照顾孩子。婚后,答辩人的所有收入都交给原告,由原告管理家庭财产,目前双方收入都不错,财产方面如有争议答辩人愿意作出适当让步。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2周岁以上的孩子,夫妻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是对等的,此时应该看哪方更有能力抚养孩子,从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照顾孩子、学历等方面考虑,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而不仅仅考虑谁的钱多。
但如果夫妻双方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抚养权: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孩子抚养权问题:
1、子女不足2周岁;
记者了解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孩子已满10周岁;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时,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双方都争取孩子抚养权,且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
(二)、八周岁以上,双方对抚养权归属发生争执的,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因此,如果孩子已经八周岁或者更大一些,要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必须得到孩子的认同,让孩子更愿意跟母亲一起生活。
(三)、对于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六)、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七)、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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