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10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依法撤销了天宁区民政局颁发给精神病人朱某和其丈夫A的,并根据过错原则判决民政局和A分别承担诉讼费800元、1100元。 朱某,女,因受惊吓患精神分裂症。1985年,朱某与A结为夫妻。婚后,朱某多次精神症状复发住院治疗,出院后,亦长期服药控制。2006年5月23日,朱某和A到天宁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将房产分给A名下。 案件审理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在离婚时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结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的,民政部门不应当受理。认为,A在离婚时隐瞒了朱某患有精神病的病史,致使民政局违法发放了离婚证,依法予以撤销。
2020-10-28 16:35:11 回复
律师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选择协议离婚,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解析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在病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就可以与对方协商,选择协议离婚,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他情况下,精神病患者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离婚,人民法院会依职权为精神病患者指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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