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事诉讼中止审理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中止审理有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案件时,中止审理的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对于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可以。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