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看电视,里面说有个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弄破了输气管道,后来因为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了刑,请问河北律师,这是什么刑罚?
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煤气、天燃气等可燃性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的内容则更为广泛,可以包括燃气设备之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或者易于爆炸的设备,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运输管、贮气室,制造或者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值得注意的是,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易燃易爆设备,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必须是处于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16-11-02 13:42:11 回复
1、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损坏的对象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对象完全相同,即限于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输送等设备,如输气管道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涉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工品的生产、储存、输送设备,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损坏家用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不构成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这是构成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必要条件,也是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区别之一。
3、行为人主观上对上述严重结果必须有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是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区别的关键。如果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上述严重结果的,不能定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只能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4、犯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