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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禁止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保密金额是双方约定,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能接受。当然如果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公司应该也要给付员工相应的补偿,可以每月给付,也可以一次性给付。根据《》第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专业解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竞业限制的人员当然是不可以违约的,这里的违约是建立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之内,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是不允许超过两年的,如果离职之后还在竞业限制的时间之内,离职的人员就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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