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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企职工,1997年至2005年国企工

ask****744 河北-石家庄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19 13:56:01 335人阅读

请问原国企职工,1997年至2005年国企工作,2004-2005年上的医保,2006年在私企工作,现在私企办退休,医保中心要求补缴2000年至2004年的单位部分医保,现在私企不给承担,请问原国企是否应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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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职工因工死亡,
1、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平均分配

2020-10-19 14:1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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