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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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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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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4岁学生故意杀人,最后被处无期徒刑,我想问问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修改了没有?

母** 四川-凉山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6.10.23 16:07:10 2113人阅读

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一个案子,一个14岁学生故意杀人,最后被处无期徒刑,我想问问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修改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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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以上是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修改了没有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6-10-23 16:1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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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修改了没有这个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可以得知。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2016-10-23 16:2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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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修改了没有这个问题,我作如下回答: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2016-10-23 16:1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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