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9条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包括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在刑事诉讼中没有扣除审限,有不计入审限。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比如,中止审理,再比如法院认为检察院指控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在此期间的时间是不计入审限的。中止审理的情形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有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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