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安徽法律咨询 > 黄山法律咨询 > 黄山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李** 安徽-黄山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16 01:08:29 365人阅读

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的,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其他人都在看:
黄山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黄山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对已经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在强制措施期间不能转让,因此,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但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是为了防止该财产在判决生效前,发生转移、毁损等使得判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不得为其他债权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对抵押登记的财产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已经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020-10-16 01:10:29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其他任何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根据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由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结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被严格限定在了有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两类,而且特别强调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性规定才可以实施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并不是说所有的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当然具有查封、扣押实施权的资格。查封、扣押是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在实施程序上必须更加严格和规范。除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规定外,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对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对象、程序、财物保管、处置和解除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主体比较多。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等等。此外,还有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设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公安交警机构、税务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都具有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