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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只接电话不提供居住地址,传票不能送达应该如何办?

巩** 辽宁-沈阳 判决执行咨询 2020.10.14 17:01:43 327人阅读

被告只接电话不提供居住地址,传票不能送达应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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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要求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可以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 
(3)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人民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2020-10-14 17:03:43 回复

把这个批复给法官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4年10月9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近来,一些高级人民就人民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请示我院。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人民依据原告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或者裁定终结诉讼亥阀忿合莜骨冯摊辅揩。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申请查询的,人民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我以前也遇过同样的事,法官也是以同样拆迁理由不给公告送达,最后好不容易找到这个批复,给了法官,屁都没支一声就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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