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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能怎么的

盛** 湖北-荆州 强奸辩护咨询 2020.10.14 13:13:22 406人阅读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能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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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性质
1.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行为
在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指交警部门)职掌道路交通安全,其依法主管交通事故的处理。本文篇首所举条文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也由该机关制作。据此,交通事故的认定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职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行政色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方做出的。在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认定时,其仅凭单方的意志就可形成结论,无需过问事故当事人即相对人的意思;
(2)事故认定书是对特定事故原因及其特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具有具体性、针对性。
(3)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无直接影响(即不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但间接影响仍然存在,如《道交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2.交通事故认定不是行政法律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之术语借鉴了民法上法律行为之概念。在我国,一直以来沿用民事法律行为的名称,其是指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其特征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得丧变更的效果。故凡以的单方意思表示便得以引起相对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丧变更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即为行政法律行为,以具体行政行为其典型代表。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的原因及其原因力的大小、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就其内容而言,交警部门并没有为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意思,更无将之表示出来之行为。换言之,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目的仅在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不在于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甚至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仍然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公安部2020《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认定书与行政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所以它不是行政法律行为。
3.交通事故认定是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为,同样借鉴于民法上的事实行为概念。对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的理解学界虽未达一致,但一般认为其是行政主体执行行政职务中与其意思表示无关联,不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或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一定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行政侵权与行政执行等为其典型代表。依此,可将行政事实行为从两个方面进行解析:一是无意思表示(或设权意图)且无行政法律效果行政事实行为。这一类行为的行政主体客观上表现为完成其本职的行政管理或服务活动,行政主体没有为相对人设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图或目的,而且也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果,如城市公共绿化、天气预报等。二是虽无意思表示但会产生法律效果,但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这其中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如《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行为。

2020-10-14 13:14:2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
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但其究竟属于七类法定证据中的哪一种,则存在很大的争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公诉机关还是,以及案件当事人,都过分依赖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将其作为一种既定的事实运用,甚至发现认定书有明显错误的也作为判案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类似于鉴定结论。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类似书证但不是书证。认定书不符合书证的实质要求,书证所反映的都是案发前已存在或案件发生的客观过程,它所反映的只能是案件的客观事实,而不能掺入个人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客观事实与个人知识和经验的产物,掺入了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的主观认识,显然其与书证的实质要求不相符合。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鉴定结论但类似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鉴定结论的提出必须是司法鉴定且鉴定人与案件不具有回避的所有情形,二是鉴定结论仅限于案件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做的科学技术判断。三是鉴定结论必须是具备一定格式的书面形式,且具有明确的结论。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比较严格,要求鉴定机构必须有鉴定资格、鉴定人员有相应资质等。公安交警部门和公安交通警察不同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交通事故认定书虽不能说是严格的鉴定结论,但更符合鉴定结论的基本特征。因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基本事实”是指交通事故主要的基本情况,包括车辆在交通事故时的行驶状况;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的损毁状况;人员伤亡状况以及相关财产的损失等。“成因”是指交通事故是因何种主要原因造成的,包括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
第三者的原因以及客观原因等。“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承担,即事故的发生由哪一方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或者双方各自对该事故承担多大责任。不难发现,无论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还是事故的成因、当事人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都是事实问题,它们均不涉及民事赔偿或者刑事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问题。就此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鉴定结论的特性,即只对鉴定对象的有关事实发表判断意见,而不是就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道路以外的事故也要作出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予以澄清,虽然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并在认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已明确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事故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来看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他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起着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便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也就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此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与民事赔偿案件中,又起着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也就是说,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为三种不同责任领域的证据,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一,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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