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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聘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

赵** 青海-西宁 劳动争议咨询 2020.10.13 14:11:35 485人阅读

临聘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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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非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020-10-13 14:12:3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分为两种情形: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六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甲方)  职工(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临时招用工作人员,乙方申请应聘。经研究,甲方同意招聘乙方为临时工,并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任务  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需求,在食堂岗位承担工作。  三、劳动纪律  甲方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各项劳动纪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完成工作。  四、劳动的时间与劳动报酬  1、甲方保证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五天工作制。原则上不安排乙方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后,适当加班。  2、乙方基本工资标准为350/月,上班时经考核,另加月考核奖150元,学期考核奖500元,社会养老保险乙方自动放弃。  3、在假期若教师上课需用膳,食堂人员也需上班,且发基本工资,不发考核奖。  4、甲方每月30日前如期发放工资,由学校总务处统一发放。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切实做好乙方工作期间中的安全与健康。  2、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发放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可以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终止解释劳动合同条件  1、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者;  5)不履行合同,不按质量要求完成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6)学校因教学、管理、技术条件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岗位编制调整需裁减人员;  7)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在合同期内,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人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4、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一方。  七、违反合同责任  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按有关政策予以适当赔偿。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或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期限满自行终止。  十、本合同书一式三份,临时工本人和学校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上面就是一则学校临时聘用合同的范文,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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