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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收回有哪些规定?

顾** 辽宁-本溪 抵押担保咨询 2020.10.09 20:45:40 329人阅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或者收回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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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5)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020-10-09 20:47: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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