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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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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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在设立框架、效力范围、适用对象及成立条件上存在差异。一般自首规定在刑法总则,适用于各类犯罪,但特别自首(如受贿罪相关)仅限于特定罪名,效力范围较窄。一般自首对象广泛,特别自首针对公司贿赂犯罪相关人员。成立一般自首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而特别自首要求在被追诉前主动坦白特定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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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答(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与准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2)效力范围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4)成立条件不同。(5)处罚原则不同。(6)立法导向不同。
专业解答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设置的体系不同、以及还有效力的范围不同、再者就是适用的对象不同、还有成立的条件不同、最后就是处罚的原则不同和立法的导向不同;这两种区别是特别大的。
律师解析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在六个方面,设置体系、效力范围、适用对象、成立条件、处罚原则以及立法导向。但不管是构成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在处罚上面其实都是需要对罪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相容之内涵。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解析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主要有: 一般自首制度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 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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