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诉讼专题 >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3-03 06:42:56 已帮助1139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的区别如下:
(1)设置体系不同。一般自首仅规定于刑法典总则中,而特别自首制度则是由刑法典分则所自行设立和规定的。
(2)效力范围不同。一般自首制度因规定于刑法总则而具有适用效力上的普遍性,从而适用于刑法分则和特别刑法所设置的一切罪种,而特别自首却只适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种,目前仅限于受贿罪的三种外围犯罪;在对于上述三种特定罪行的适用上,虽然存在个别情况下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却是直接排除了一般自首与准自首适用于此类犯罪的可能性。
(3)适用对象不同。一般自首适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剥夺、存在投案条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别自首则适用于犯有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的特定犯罪人。
(4)成立条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须以上述适用对象的三类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其所犯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为条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