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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包含什么规定

赵* 甘肃-甘南 其他咨询 2020.10.09 10:38:52 484人阅读

交通事故扶养人生活费包含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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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要满足一定条件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比如未成年人、六十周岁以上的等。
1.《工伤保险条例》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2020-10-09 10:40:5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扶养人包含哪些人问题解答如下, 意外事故致伤致残事件屡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我们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如何界定被抚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被扶养人包括哪些人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一、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定扶养关系”包括: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
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生子女指有血缘关系的子女,而不考虑是否婚生和是否超生。养子女指依法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子女。所谓依法,是要求收养手续必须符合《收养法》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民间收养不属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界定相对比较复杂,一般指现在共同生活的、配偶与前夫(或前妻)生育的子女 。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具体界定标准同上)。
3、对配偶的抚养关系。
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关系。
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关系。
6、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扶养关系。
7、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的扶养关系。
根据现行法律,只有以上七种情况属于法定扶养关系,其他都不是。
二、“无经济能力”是指:
1、未成年,即不满十八岁。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扶养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而影响到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或者预期收入。所以,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养人之间因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由于该法条没有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究竟什么属丧失劳动能力,什么属无生活来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男性近亲属和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成年女性近亲属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和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增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此种情形属于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要发生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地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60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9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第四,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在界定成年被扶养人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切实维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扶养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而影响到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或者预期收入。所以,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养人之间因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由于该法条没有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究竟什么属丧失劳动能力,什么属无生活来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男性近亲属和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成年女性近亲属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和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增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此种情形属于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要发生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地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60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9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第四,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在界定成年被扶养人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切实维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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