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日喀则法律咨询 > 日喀则结婚法律咨询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是什么,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包含什么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是什么,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包含什么

袁** 西藏-日喀则 结婚咨询 2020.10.02 23:03:02 470人阅读

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是什么,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包含什么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日喀则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日喀则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扶养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而影响到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或者预期收入。所以,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养人之间因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由于该法条没有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究竟什么属丧失劳动能力,什么属无生活来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男性近亲属和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成年女性近亲属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和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增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此种情形属于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要发生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地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60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9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第四,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在界定成年被扶养人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切实维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2020-10-02 23:04:02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家庭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婚姻家庭律师#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扶养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而影响到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或者预期收入。所以,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养人之间因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由于该法条没有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究竟什么属丧失劳动能力,什么属无生活来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男性近亲属和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成年女性近亲属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和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增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此种情形属于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要发生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地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60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9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第四,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在界定成年被扶养人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切实维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扶养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而影响到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或者预期收入。所以,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养人之间因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由于该法条没有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究竟什么属丧失劳动能力,什么属无生活来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男性近亲属和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成年女性近亲属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和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增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此种情形属于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要发生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地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60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9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第四,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在界定成年被扶养人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切实维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性质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从法律关系上看,被扶养人并不是加害人的直接行为所侵害,而是加害人剥夺受害人的生命或者侵害受害人的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死者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权丧失,从而间接的造成对被扶养人权利的侵害。正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进而影响到了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或者预期收入。所以,被扶养人是侵害行为的间接受害人,其基于法律规定享有对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被扶养养人之间因受害人生命权丧失或劳动能力丧失而形成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赔偿的内容就是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
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扶养人有两种: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而成年近亲属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丧失劳动能力;二是无其他生活来源。由于该法条没有制定出一个可操作性的规定,究竟什么属丧失劳动能力,什么属无生活来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算是丧失劳动能力,如无固定的收入则为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以定为成年被扶养对象。对于18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成年男性近亲属和18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成年女性近亲属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就必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和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首先,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一定会因年龄增大而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赡养,虽然此种情形属于期待利益的范畴,但这种期待利益是必然要发生的。
其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在现实生活中是相互交织、同时发生的。在子女未成年时,主要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年老体弱,或因病及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时,则主要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子女成年之后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之前的这段时间,这种抚养和赡养是一个彼此存在、此消彼长、相互转换的过程,单就赡养而言,它是一个逐步增加直至完全需要的过程,不可能制定一个标准来划分需不需要赡养。人为地以某个年龄来确定父母需要赡养,既不科学也不具有合理性。
试想,对于身体健康状况正常的男性,如果以工人退休的年龄(60岁)来确定需要子女赡养,当他59岁时其子女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伤害,就判决不支持扶养费的请求,不论是从合理性或是合法性的角度,都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第三,被扶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直接受害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
第四,从合法性的角度考虑,对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通说是损失填平原则,我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赔偿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亦没有规定必须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需要赡养。所以,在界定成年被扶养人时,不能生搬硬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切实维护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
三、赔偿标准的确定
“受诉所在地”指的是省级、地市级还是区县级?审判实践中,在受害人居住的县或区人均消费支出高于所在省的标准时,有的按该县、区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是上一年度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统计数据。因而,司法解释中的“受诉所在地”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受诉所在地,应当指受诉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故对受害人居住地在一个省的,只能按该省的统计数据计算,而不能按该省内某县或某区的统计数据计算。如果受害人居住在其他省,且该省的统计数据高于受诉所在省的统计数据,则受害人有权要求按其居住的省的统计数据计算扶养费。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77532人阅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的内容做出了补充,那么2024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有哪些,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以及2024新婚姻法新规定有哪些内容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结婚法定年龄
98042人阅读

我国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需要在满足法定婚龄且自愿等前提下才能进行婚姻登记,那么结婚法定年龄规定有哪些,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以及国家结婚法定年龄规定等内容,下面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快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结婚条件
10774人阅读

结婚是一个小家庭的产生,这对于家庭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现在的适婚男女普遍存在晚婚现象,催婚的案例也比比皆是,这也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结婚在中国社会中的重要性,那么法律规定结婚条件是什么?快来了解一下吧!

结婚程序
13254人阅读

律图结婚程序百科栏目,为你介绍结婚程序相关知识,让你迅速知晓结婚程序规定有哪些,军人登记结婚程序又是怎样的呢,以及办理登记结婚程序具体规定等内容,快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结婚的法定年龄
30688人阅读

我国对于法定结婚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呢,那么中国男女结婚法定年龄是多少,我国规定结婚法定年龄事多少,以及女性结婚法定年龄规定是什么,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更多知识尽在律图百科!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