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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书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吗?

王* 广东-东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10.08 11:59:03 425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他因为在外面打架,所以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政府和相关的工作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审查,行政诉讼调解书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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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书只不过是一个调节的工人,不能对案件和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产生巨大的有利影响,所以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制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进行相关的执行工作开展。

2020-10-08 12:10:0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的调解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依制作的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书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对方具不履行义务,可向申请执行。基层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组织、部门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证据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该调解书的效力,然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调解委员会没有对争议纠纷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百三十四条 人民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调解,指在人民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确认,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产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
2、《民事诉讼法》(修正)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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