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新疆法律咨询 > 和田法律咨询 > 和田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周* 新疆-和田 合同效力咨询 2020.10.07 23:37:52 495人阅读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和田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和田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
2008年8月,被告某发电公司发文聘任原告蒋某为该公司工程部主任,聘任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办理续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某仍留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2010年1月,蒋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至1月。合同期间蒋某接受人力公司派遣到发电公司工作,工作中受发电公司监督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工资由发电公司按月支付给人力公司,再由人力公司转付给蒋某。1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蒋某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人力公司、发电公司无异议。3月,发电公司以蒋某在12月至2月间连续累计旷工42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回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于3月发文要求蒋某于4月前到发电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年6月要求蒋某到人力公司办理处理双方劳动关系方面的手续。此后,该事无果,并就此产生争议。
8月,蒋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发电公司给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给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2008年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六个月的二倍金额。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人力公司支付蒋某2月至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裁决,以原请求诉至。
【分歧】
本案涉及的两个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一是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发生在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2010年1月至3月发生在蒋某、人力公司、发电公司三方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针对原告诉请,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发电公司应当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应当支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应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第二种意见:由人力公司给付蒋某2月和3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蒋某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这段时间,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发电公司发文建立的。该文件虽然不是直观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也基本满足了法律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立法目的,不应将其等同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施以罚则。2009年8月聘满后至当年12月,双方未办理续聘手续,也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蒋某仍继续在发电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蒋某已于2010年1月与人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未办理终止手续,但该劳动关系因其与人力公司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终止的事实是客观的。因此,蒋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只能在1月前提出,但是蒋某却在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不应支持蒋某要求发电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1月至3月,人力公司未与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人力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力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时即已自行终止,双方需要办理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不存在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1月至3月,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标准虽然仍按原合同的约定在自行,但并非是以原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可见,人力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蒋某要求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蒋某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蒋某在发电公司工作三年八个月,其中与发电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一年五个月,与人力公司二年三个月。发电公司应当支付蒋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公司支付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发电公司应付的经济补偿已过时效,因而由人力公司给付给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由人力公司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并给付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20-10-07 23:39:52 回复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事务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合同事务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
2008年8月,被告某发电公司发文聘任原告蒋某为该公司工程部主任,聘任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办理续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某仍留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2010年1月,蒋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至1月。合同期间蒋某接受人力公司派遣到发电公司工作,工作中受发电公司监督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工资由发电公司按月支付给人力公司,再由人力公司转付给蒋某。1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蒋某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人力公司、发电公司无异议。3月,发电公司以蒋某在12月至2月间连续累计旷工42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回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于3月发文要求蒋某于4月前到发电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年6月要求蒋某到人力公司办理处理双方劳动关系方面的手续。此后,该事无果,并就此产生争议。
8月,蒋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发电公司给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给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2008年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六个月的二倍金额。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人力公司支付蒋某2月至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裁决,以原请求诉至。
【分歧】
本案涉及的两个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一是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发生在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2010年1月至3月发生在蒋某、人力公司、发电公司三方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针对原告诉请,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发电公司应当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应当支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应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第二种意见:由人力公司给付蒋某2月和3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蒋某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这段时间,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发电公司发文建立的。该文件虽然不是直观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也基本满足了法律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立法目的,不应将其等同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施以罚则。2009年8月聘满后至当年12月,双方未办理续聘手续,也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蒋某仍继续在发电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蒋某已于2010年1月与人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未办理终止手续,但该劳动关系因其与人力公司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终止的事实是客观的。因此,蒋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只能在1月前提出,但是蒋某却在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不应支持蒋某要求发电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1月至3月,人力公司未与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人力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力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时即已自行终止,双方需要办理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不存在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1月至3月,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标准虽然仍按原合同的约定在自行,但并非是以原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可见,人力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蒋某要求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蒋某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蒋某在发电公司工作三年八个月,其中与发电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一年五个月,与人力公司二年三个月。发电公司应当支付蒋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公司支付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发电公司应付的经济补偿已过时效,因而由人力公司给付给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由人力公司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并给付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
2008年8月,被告某发电公司发文聘任原告蒋某为该公司工程部主任,聘任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办理续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某仍留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2010年1月,蒋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至1月。合同期间蒋某接受人力公司派遣到发电公司工作,工作中受发电公司监督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工资由发电公司按月支付给人力公司,再由人力公司转付给蒋某。1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蒋某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人力公司、发电公司无异议。3月,发电公司以蒋某在12月至2月间连续累计旷工42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回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于3月发文要求蒋某于4月前到发电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年6月要求蒋某到人力公司办理处理双方劳动关系方面的手续。此后,该事无果,并就此产生争议。
8月,蒋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发电公司给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给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2008年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六个月的二倍金额。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人力公司支付蒋某2月至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裁决,以原请求诉至。
【分歧】
本案涉及的两个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一是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发生在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2010年1月至3月发生在蒋某、人力公司、发电公司三方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针对原告诉请,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发电公司应当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应当支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应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第二种意见:由人力公司给付蒋某2月和3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蒋某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这段时间,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发电公司发文建立的。该文件虽然不是直观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也基本满足了法律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立法目的,不应将其等同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施以罚则。2009年8月聘满后至当年12月,双方未办理续聘手续,也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蒋某仍继续在发电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蒋某已于2010年1月与人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未办理终止手续,但该劳动关系因其与人力公司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终止的事实是客观的。因此,蒋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只能在1月前提出,但是蒋某却在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不应支持蒋某要求发电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1月至3月,人力公司未与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人力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力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时即已自行终止,双方需要办理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不存在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1月至3月,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标准虽然仍按原合同的约定在自行,但并非是以原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可见,人力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蒋某要求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蒋某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蒋某在发电公司工作三年八个月,其中与发电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一年五个月,与人力公司二年三个月。发电公司应当支付蒋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公司支付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发电公司应付的经济补偿已过时效,因而由人力公司给付给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由人力公司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并给付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1条作了规定。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印花税票是什么
29666人阅读

印花税也是税种之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那么印花税票贴在哪里,印花税票是什么它又有何作用,房产证上的印花税票是干什么的,印花税票鉴别方法有那些?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来解一下吧!

安全保证书
11154人阅读

在我们生活中一直都在提安全这个词,那么安全保证书模板怎么写,装修安全保证书有些什么内容?线路安全保证书如何看呢,这些和我们自身有着很大关系的保障书,我们又了解多少?下面就来给大家作详细介绍,来了解一下吧!

担保合同无效
8222人阅读

担保合同在债务债权纠纷中十分重要,那么担保合同在那些情况下无效呢,例如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担保合同的管辖的范围是多久,以及担保合同怎么公证?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来了解一下吧!

审查合同
5552人阅读

合同是我们工作、生活中使用广泛的工具之一,审查合同的合法行也十分关键,那么审查合同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是什么,审查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审查合同的技巧和方法有哪些呢,以及如何审查合同的合法性?希望这些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快来了解一下吧!

货物运输合同客体
3803人阅读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那么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率怎么算,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货物运输合同的管辖权是归属于谁,以及货物运输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有那些?下面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快来了解一下吧!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