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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再婚生育新政策2016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

吴** 重庆-渝中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0.10.07 08:41:03 438人阅读

浙江再婚生育新政策2016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例中第二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婚后已生一个,新政策可以再生一个。那提问,婚前男方有一女,女方未生育,婚后未生过,这对女方来说准生证上是写第一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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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理解基本是对的。  但如果女方未生育过,也就用不着申领准生证,因为那是作为二胎生育的。  如果你是女的,在这种情况下,生完一个后,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再生育一个子女”,才得申领准生证。  这是因为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准生证。  国家卫计委早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发放准生证。  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可以直接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0-10-07 08: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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