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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吴** 重庆-石柱县 强奸辩护咨询 2020.10.06 08:26:18 440人阅读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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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二、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2020-10-06 08:27:18 回复

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1、证据形式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
2、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1、利害关系规则。如果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通常会影响到言辞的真实性。
2、生活逻辑规则。若言辞证据存在因果时序逻辑错误,则内容真实性存在疑问。
3、相互印证法则。若证据之间内容吻合、细节一致,则称能够相互印证,其真实性显著增强。比如传来证据最好由原始证据来印证。
4、仅就言辞证据而言,距发案时间越近,其真实性越强。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1、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2、品行证据,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但可以作为量刑证据。
3、表情证据,既不得作为定罪证据,也不得作为量刑证据。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证据三性如何质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的,要由当事人提出疑问,然后由另一方进行答辩回答对方的疑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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