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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调解一个民事案件,当天就发放了调解书。今我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法院要求调解书要加盖生效章。
1、这是合法的要求。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万一不生效呢3、所以,要求你到二审加盖生效章是合法的。大多数一审都是这样做的。其实你只是多跑一趟中院。4、要求你加盖生效章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或者与第一审人民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没有加盖生效章,怎么能证明已经生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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