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从业人员经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许可。
您好,关于天津市消防条例第40条是怎么规定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临时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的;
(二)施工现场采取保温、养护措施,保温、养护材料未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从事外墙清洗、广告设施维护、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所用的吊具、吊篮等高处悬挂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吊具、吊篮必须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绳和安全锁,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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